(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安全生产制度规定。
(二)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管理全县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和预测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拟定全县安全生产工作规划,发布安全生产信息;组织全县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和规程的落实、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承担全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县级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农业科技示范区、工业新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指导全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根据县政府授权,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四)承担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及其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石油、天然气集输(生产)管线的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全县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工作。
(五)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煤矿除外)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六)承担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非煤矿山(受市局委托)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初审和上报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指无储存设施,含农药、油漆门店)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的审查备案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八)依法负责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对各行业、各企业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劳动保护等工作实施监督。
(九)组织、指导全县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负责监督管理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相应考核;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示范和推广工作。
(十)负责全县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等社会中介组织的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办理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
(十一)承担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二)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权责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