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贯彻执行中、省、市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开展全县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全县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县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执行中、省、市并拟订全县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土资源及地质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研究起草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国土资源和地质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并组织实施全县国土资源管理和地质环境保护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组织编制实施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等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的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规划执行情况。组织开展国土资源对外合作交流。
(四)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全县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权属纠纷。
(五)负责监督各乡镇(街道)落实辖区耕地保护的主体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组织实施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的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建设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承接300亩至1500亩的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立项管理工作。
(六)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县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拟订全县地籍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年度变更调查、土地分等定级。
(七)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管理和实施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工作,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八)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九)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负责法律法规规定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进行监督管理。
(十)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组织实施全县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承担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工作。
(十二)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负责应急处置,组织实施全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三)依法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拟订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制度,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县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和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资产管理与监督。
(十四)负责全县脱贫攻坚移民搬迁安置的规划、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等工作。
(十五)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贯彻执行中、省、市有关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的战略、规划和计划,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六)负责全县国土资源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国家赔偿、行政执法责任制等行政执法工作,推进依法行政。
(十七)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权责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