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民政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编制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起草有关地方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县本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
(三)拟订全县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方案;负责组织协调全县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应急体系建设;筹措、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四)负责全县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和补助工作;组织开展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活动。
(五)拟订全县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指导意见;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指导村(居)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六)拟订全县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和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意见;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负责全县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工作,管理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
(七)负责全县婚姻登记、殡葬管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儿童收养工作,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
(八)牵头拟订社会救助规划、政策、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
(九)负责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军队复员干部、伤残军人的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全县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
(十)负责全县行政区划、地名管理及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和调整工作。
(十一)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工作。
(十二)负责民政事业经费的管理、分配和监督检查以及民政事业统计工作。
(十三)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
(十四)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权责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