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D:7754 发布日期:2017年04月25日 |
职责职能 |
1、贯彻执行国家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本行政区的人民防空工作的法规、规章和措施。 2、编制本行政区的人民防空建设规划和计划。 3、拟订防空袭方案和各项保障方案。 4、组织本行政区人民防空工程、通信、警报建设与管理。 5、依法对结建式人防工程审批、因地质地形等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申请易地建设审批。 6、依法查处未依法修建人防工程或未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等行为。 7、依法监督检查人防工程建设、使用、管理。 8、依法查处影响、破坏人防警报通讯设施等行为。 9、检查督促战时医疗救护、物资储备、水电供应和其他保障方案的落实。 10、组织群众防空队伍建设和训练。 11、组织人民防空演习。 12、组织人民防空宣传教育。 13、组织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 14、管理人民防空经费、物资和资产。 15、战时负责发放空袭警报和组织实施灯火管制,组织指挥人民防空疏散和掩蔽,配合要地防空和城市防卫作战,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生活供应和其他保障工作,组织消除空袭后果,协助有关部门恢复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 16、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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