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县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依法管理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本县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落实就业援助制度;拟订并落实职业资格制度相关政策,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组织实施本县城乡社会保险及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贯彻实施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和基础养老金统筹办法;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制全县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五)负责本县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负责本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福利的综合管理和分配制度改革工作;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津贴、补贴等政策;研究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等政策;负责企业工资宏观管理,监督检查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本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参与人才管理工作,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会同相关部门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培养和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八)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本县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拟订安置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和服务工作。
(九)负责本县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工作,贯彻落实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公务员管理方面的规定,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中、省、市奖励制度,拟订本县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本县农民工工作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一)贯彻落实劳动关系政策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制定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十二)负责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国家赔偿、行政执法责任制等行政执法工作,推进依法行政。
(十三)承办县政府管理干部的行政任免事宜。
(十四)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权责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