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中、省、市有关审计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起草审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负责对县级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督促被审计单位进行整改。
(二)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县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县级各部门(含直属机构)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2、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3、使用县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4、县政府投资和以县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5、县属国有企业、县政府规定的县属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6、县政府工作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其他单位受县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市审计局授权审计的省市驻定企事业单位财务收支。
8、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9、对机构编制政策贯彻落实情况开展审计。
10、对重大政策措施、重大突发事件开展跟踪审计。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县级审计机关审计的其他事项。
(三)向县长提交年度县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县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的报告;向县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县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五)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县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六)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组织开展审计专业培训。
(七)依据国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建立健全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制度,面向社会公开有关政务信息。
(八)承办县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权责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