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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10018 发布日期:2017年12月29日

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县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用品、化妆品安全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全县地方性食品安全综合管理办法,规定及监管程序,操作规程等规范性文件。并做好组织实施工作;推动建立落实食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的机制,建立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二)负责全县食品生产、经营的行政许可和行政监督、监督实施食品生产、经营安全质量管理规范。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制定全县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落实。落实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公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贯彻落实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食品安全标准,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预警工作。
  (三)负责对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和保健用品的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贯彻执行国家药典等药品和医疗器械的标准、分类管理制度及药品、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建立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监督实施化妆品监督管理办法。贯彻执行国家执业药师准入制度。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四)落实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保健用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对上述品种进行专项整治。
  (五)负责全县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拟定县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六)负责制定全县食品药品安全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七)负责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八)指导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九)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督促检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十)贯彻执行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规章,负责与质量技术监督有关的技术规范工作。推进依法行政,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组织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十一)负责全县质量宏观管理工作,组织协调质量强县活动;组织实施国家质量发展规划定边县实施计划;组织实施全县质量考核工作,负责全县名牌战略的推进实施;组织实施全县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组织实施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制度;负责宏观质量统计分析工作;负责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依法管理产品质量强制检验、风险监控、监督抽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和纤维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组织开展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处理产品质量纠纷,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打击生产领域假冒伪劣违法活动;组织协调全县有关专项打假活动;负责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管理全县标准化工作;贯彻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并依法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制定全县农业和服务业的技术规范,推荐执行;指导工业、农业、服务业标准化工作,管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负责管理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工作;管理全县商品条码工作。
  (十四)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依法管理计量器具,组织实施量值传递和强制检定以及计量校准工作,负责规范和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负责建立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审批。
  (十五)统一管理和监督认证认可工作,依法监督和规范认证市场,依法对为社会出具公正数据的技术机构监督管理。
  (十六)承担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的责任,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工作。
  (十七)组织实施质量技术监督科技发展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
  (十八)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十九)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林)场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对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实施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
  (二十)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二十一)承担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责任,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十二)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
  (二十三)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按照授权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
  (二十四)负责依法对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二十五)负责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
  (二十六)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
  (二十七)负责商标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指导企业、单位和个人的商标注册行为;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专用权的保护。
  (二十八)负责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管理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二十九)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提供服务。
  (三十)负责职责范围内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三十一)承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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